最新消息,近日,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發布民事裁定書顯示,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4)豫05破申34-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吳永安與被申請人安陽縣礦西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立案后,指定河南道宇律師事務所為安陽縣礦西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管理人。
本院查明:安陽縣礦西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蘇中波(占股比例99%)。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通過和公司法人聯系,公司僅向管理人移交了2017年4月之后的財務賬冊,2006年10月公司成立到2017年3月期間的賬冊缺失,導致無法全面、客觀、準確的審計公司經營、資產、債務等情況。同時管理人通過查詢公司銀行流水,發現公司2011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間通過銀行轉賬共計251筆轉賬至同一個人賬戶,個人轉賬公司13筆,涉及款項較大,因為賬冊缺失,無法確認上述款項用途及存在差額的原因。
2025年7月3日召開了安陽縣礦西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管理人作了階段性工作報告,提請債權人會議對債權初步審查結果進行核查,并聽取債權人意見,過半數債權人不同意提案,不同意該公司進入破產程序。
本院認為,安陽縣礦西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因為大量賬冊缺失,無法掌握公司經營情況、財務資料等,導致無法對公司成立以來的經營狀況作出完整、客觀的評價。管理人經多方調查,對公司與同一個人之間的轉賬存疑,無法確認轉賬的實際用途,且公司注冊資產總額與債務之間存在較大差距,該公司存在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可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現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駁回吳永安對安陽縣礦西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來源: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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